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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物价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作者: 惠安县物价局  来源: 惠安物价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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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价局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实施行政许行监督。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

物价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经过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查,并报送上级物价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开展巡查、实行个案调查、听取汇报和办理行政复议。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备案,并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物价部门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一般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月报行政许可受理机构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可采取书面监督检查的方式,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签字归档,供公众查阅。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应当依按照行政执行程序,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行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有关材料,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条九条可以采取电子管理的手段,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义务的,或未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发展计划局举报和投诉。投诉电话:87395699

第十二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办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许可办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查后,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发展计划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在本机关管辖区域外的行政机关获得行政许可,在本机关管辖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发展计划局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和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惠安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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