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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

   

   作者: 惠安县物价局  来源: 惠安物价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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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㈡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㈤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㈥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㈨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

⒈不明码标价的;

⒉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⒋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⒌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⒍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⒎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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