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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福建省物价局  来源: 惠安物价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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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4〕费14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我省普通高中从1999年试行缴费上学以来,学校的办学条件逐步得到了完善,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为了贯彻全国高中发展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普通高中收费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非义务教育阶段办学分担机制的政策,大力推进我省高中特别是优质高中的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项目

普通高中收费项目确定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寄宿生住宿费。对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等代办收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除此以外,各地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改革普通高中学费管理办法

从2004年秋季招生开始,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暂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生均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在制定本地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时,必须进行收费成本审核,并实行教育收费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要按照学校办学水平的实际情况,在不脱离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和不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分类提出一级、二级、三级达标学校和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

教育成本主要按以下项目测算: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和其他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民办高中必须实行与原校“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经营管理、独立教学管理)的管理体制,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

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的具体收费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四、进一步规范代办费项目

考虑到当前我省普通高中办学的实际情况,从2004年秋季开始,将代办费项目归并为课本费、簿籍费两项,并由各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并报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代办费标准应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制定,代办费不缴存财政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明细帐,分项核算,学校应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抄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五、从严控制住宿费标准

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考虑到高中阶段属基础教育,以及我省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普通高中不宜建设不切实际的高档学生公寓。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从严核定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一般不得高于普通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标准。

六、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切实落实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政策,减免的比例应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减免比例应适当提高。特别是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落实学费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应动员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以确保这些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七、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学校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按学期收取,学校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学校所收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要严格收费的使用范围,学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奖金;住宿费主要用于学生宿舍的改善和维护。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必须及时足额返回学校。

严禁各地擅自设立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应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结合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收费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及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普通高中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学校违反收费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择校生”招生政策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数退还违规收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平调和不及时返还学校收费收入的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返还,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0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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