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
闽价〔2004〕商20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文化与出版局)、教育局,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小学教材有关价格管理办法和规定下发以来,在我省各级价格、教育、出版、发行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对九年义务教育教材进行限价,减轻了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国家义务教育新课程推广实验的加快,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问题日渐突出。虽然我省实验教材已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但省外入闽直供的实验教材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从而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验教材价格的管理。从2004年秋季开始,凡列入省教育厅下发《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一律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与列入《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实行同等同价管理,教材正文印张、封面及内文插页价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468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省外直供实验教材价格核准制度。凡是省外入闽直供实验教材(含省内印刷)均应先上报价格方案,待价格核准后再发行。各级教材发行部门对春季教材应在10月20日前、秋季教材应在5月20日前,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该季省外直供实验教材定价申报表(样式附后),以及清单样书一套。省物价局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应于签收清单、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相关价格和《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计价公式核定每本教材的具体零售价格。凡未经核定教材零售价格的,不得擅自发行销售。因时间紧,各级教材发行部门对今年秋季教材价格应在5月30日前进行申报,以确保秋季教材供应。 三、严格控制实验教材用纸标准。各实验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1775号)和《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和〈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两项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出联〔2001〕12号)规定,本着经济适用和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原则,合理选用教材用纸。在对实验教材价格审核时,对用纸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材,其用纸计算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计价格〔2001〕1775号文件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各级价格、新闻出版、教育部门要将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有关文件印发到辖区内各中小学校以及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正确理解降低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等各项政策规定及其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价格管理规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强实验教材价格的检查与监督。各地价格、新闻出版部门要在严格审核、控制实验教材成本和价格基础上,在春秋两季开学前后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使用的实验教材价格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并将检查结果分别报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价格举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要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945号)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4年5月25日起执行。
2004-05-21 附:福建省省外直供实验教材定价申报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