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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意见

 

 

 作者: 福建省物价局  来源: 惠安物价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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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意见

                                   闽价〔2004〕费259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将《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06-21

 

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文件精神,我省将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为切实做好“一费制”工作,现提出我省实施“一费制”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学校每学期开学初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借读生应缴的借读费也在学期初一并收取。对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的食宿费用等代办收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除此以外,各地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一费制”标准的核定原则

  “一费制”收费标准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构成。

  (一)“一费制”中的的杂费,由省定最高限额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并进行管理。

  杂费最高限额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我省各地的实际并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和英语教学的需要核定。

  (二)考虑到我省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一费制”中杂费收费最高收费标准分三类地区予以制定(地区分类详见附表)。

  一类县(市、区)杂费最高限额标准为:农村小学为70/.学期、初中为100/.学期;城市小学为100/.学期、初中为140/.学期。

  二类县(市、区)杂费最高限额标准为:农村小学为80/.学期、初中为110/.学期;城市小学为120/.学期、初中为160/.学期。

  三类县(市、区)杂费最高限额标准为:农村小学为90/.学期、初中为120/.学期;城市小学为140/.学期、初中为180/.学期。

  (三)各县(市、区)在制定中小学收费“一费制”中的杂费收费标准时,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在省“一费制”收费最高限额标准范围内提出当地杂费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并严格按照《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0号)规定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对未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和年级的杂费按小学减20元、初中减30元的标准核定。

  (四)“一费制”中的课本费,由各市、县、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根据当地确定的具体教材,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具体课本价格制定。其中教科书是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应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一律不得强制统一征订。

  (五)“一费制”中的作业本费,由各市、县、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从严制定,每本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三、进一步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各地按以上规定制定的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具体标准所构成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财政、教育、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一费制”的保障措施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由于我省尚未制定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照三部委文件精神,我省城市中小学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参照《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闽财教[2004]5号),以小学不低于30/生、年;初中不低于50/生、年标准来核定预算内拨款,已经高于这个标准的不得下降。

  我省制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是维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的最低要求的标准,本次农村中小学杂费标准调整后,相应调整省定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以确保农村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收费减免政策。我省将结合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两免一补”的办法。

  五、“一费制”的有关收费管理

  “一费制”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杂费、住宿费、借读费等收费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全额上缴中小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给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平调,也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课本、作业本费属于代办费范围,不缴存财政专户,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一费制”的课本、作业本费只能用于课本和作业本的支出,实行期末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开支。

  六、本规定从2004年秋季开始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附表:实行“一费制”地区分类表

 

    附表:    实行“一费制”地区分类表:

  一类县(市、区)19个:

宁化县、大田县、建宁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屏南县、寿宁县

周宁县、柘荣县、永泰县、平潭县、华安县、平和县

仙游县

  二类县(市、区)25个:

荔城区、秀屿区、明溪县、清流县、泰宁县、尤溪县

将乐县、云宵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龙海市

浦城县、武夷山市、建阳市、顺昌县、邵武市、建瓯市

永定县、漳平县、霞浦县、古田县、蕉城区、福鼎市

福安市

  三类县(市、区)42个:

鼓楼区、台江区、马尾区、琅岐区、仓山区、晋安区

闽候县、闽清县、连江县、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

城厢区、涵江区、湄州岛、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

沙县市、安溪县、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惠安县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

芗城区、龙文区、南靖县、东山县、延平区、新罗区

     厦门市六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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