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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福建省教育厅  来源: 惠安物价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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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教财〔2003108

各设区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价格公报》:
    
为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事业,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09-08
    |
        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
    
    
为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事业,规范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普通高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三级达标以上的学校,可以在完成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各校的办学能力,招收适量的高中“择校生”。“择校生”有别于“借读生”,入学后具有该校的正式学籍。高中“择校生”的招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统一管理。
    
二、招收高中“择校生”,要严格遵守高中招生的有关规定,各地要按照不低于部颁班生45人标准足额下达非“择校生”招生计划,同时在一次性下达分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明确非择校生和择校生的招生人数,并分别注明学费标准;招生时,应先录满非“择校生”,再录取“择校生”;“择校生”的录取,从填报“择校生”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录取。“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各设区市教育局规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普通高中的班生数,“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该学校高中招生总人数的20%,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每班学生总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5人。
    
四、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学费标准如下:
    
一级达标学校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3500元。
    
二级达标学校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2500元。
    
三级达标学校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2000元。
    
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定最高限额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对省定经济欠发达县最高限额标准下调20%。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择校生”缴纳学费后,除按政策规定的代办费外,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普通高中“择校生”学费的管理办法
    
(一)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择校生”学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
    
(三)“择校生”学费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学费收支情况纳入校务公开内容。
    
六、考虑到厦门市是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厦门市部分中学实行发展优质高中改革试点,其收费管理参照“择校生”政策,按略高于省定标准的原则,由厦门市政府研究确定试点学校的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备案。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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