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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调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4-04-26 闽价〔2004〕费175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收费的函》(闽教育[2003]237号)悉。为确保我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考生当地当年实际报考科目每科10元收取,考试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或历史、地理)、体育;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英语口语、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操作列入学科考试内容,这三项收费标准暂由设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另行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以上收费标准已包含招生考试工作的所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招生报名考试费应专项用于弥补招生费用不足,任何部门不得借机统筹、截留和挪用。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4年4月20日开始执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金额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