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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和卫生厅于2006年在自治区确定了不同级别的七家医院作为单病种限价的试点单位,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此项工作先后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一、确定试点医院
2006年8月,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和卫生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单病种限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治区南溪山医院、广西中医院附属瑞康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桂林市人民医院、北海市人民医院、容县人民医院、桂平市人民医院等七家医疗机构。并请上述七家医院根据“常见、容易控制、方便结算”等原则,提出实行单病种限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治疗方案和结算价格。
二、制定全区统一单病种限价项目库
2006年10月,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单病种限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根据病种收费项目,确定了52个单病种收费项目(具体病种见附一)。
《通知》要求各试点医院从全区统一病种项目库中,根据医院实际选择进行试点的单病种项目。原则上三级医院选择的病种项目不得少于20个,二级医院选择病种项目不得少于15个。
各试点医院选定单病种限价的病种项目后,应按临床医疗、护理规范,制定各病种的临床治疗途径,并以此拟定各病种的最高限价,其中最高限价原则上不超过临床治疗途径所规定开展的各项目现行价格的总和。
三、明确单病种收费的有关问题
2007年1月,制定出台《关于试行单病种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单病种收费的有关问题。
单病种实行全区统一最高限价,并制定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具体病种的最高限价(具体价格见附二)。同时规定,之前已经开展单病种限价的医疗机构,其价格低于全区统一最高限价的,仍维持现行价格执行。凡选择单病种限价治疗的患者,治愈出院费用未达限价的,按实际治疗费用结算;实际费用超过限价的按最高限价结算。
《通知》还要求,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并在患者选择单病种治疗前,将费用、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情况告之患者。经双方同意并签署《单病种限价知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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