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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8政策解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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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8政策解答15

--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其主要有两大类:
   1、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如: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客户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等。
   2、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如: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的等。
   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价格欺诈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五条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而同时处以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警告,可以同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摘自2004.1.30《温州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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