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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关于核定加油IC卡工本费的复函
文号:闽价〔2006〕费142号 发文日期:2006-04-06
中国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加油IC卡卡片价格的请示》(石化股份闽零〔2006〕88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第八条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你公司是我省最大的成品油销售企业,成本油销售占全省70%的市场份额,系提供成品油销售经营服务的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推广使用加油IC卡所需费用,可通过对用户提供的成品油销售经营服务得到补偿,因此,不得向用户再单独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