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
关于调整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市)物价局(经济局)、交通局、泉州市直各运输企业: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6]22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
关于调整汽车旅客运输
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5-11 闽价电〔2006〕2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委)、省运输管理局:
为化解近年来因燃油价格上涨对汽车旅客运输企业的影响,在综合考虑我省道路汽车旅客运 输企业运营现状和市场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兼顾运输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经认真调查研究和测算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5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省道路 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汽车旅客运输座席基本运价率由原0.077元/人千米调整为0.081元/人千米。
二、在现行各车型等级不同加成率的基础上,提高所有中、小型客车加成率10%,大型客车 及小轿车仍按现行加成率不变。
三、调整后汽车旅客运输各车型运价率详见附表,汽车旅客运输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仍 按《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闽价〔2003〕服530号)执行。
四、汽车旅客运输各车型运价率调整后,各设区市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本辖区内 汽车旅客运输具体线路基准票价。各汽车旅客运输企业可在制定的基准票价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段、不同线路的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在原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各条线路、各种车 型的具体线路票价,并按规定提前5天向社会公示。
五、各级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督管理, 严禁趁机涨价,切实维护广大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附表:福建省汽车旅客运输各车型运价率调整表
附表:
福建省汽车旅客运输各车型运价率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