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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几种价格欺诈表现形式
虚构原价。这种现象比较多的是出现在大规模的促销或者是季节转换的时候,先抬高价格再打折;有的无法提供原价,就标明打了多少折后现价是多少,其实这些“折后价”可能是从未卖过的高价。特别是现在的一些连锁商店实行的“会员价”、 “原会员价”、“原市价”更应引起大家注意。虚构原价多出现在服装、家电和小商品行业。
厦门巴黎春天2003年4月初在厦门某媒体上发布广告称,全场名表特卖。一消费者与同伴到商场,看到瑞士罗梵迪诺643713型手表标示“原价4000元,打3折,现价1200元”,觉得很划算,各买了一只。回家后按商品说明书上的免费电话咨询,发现这款手表原价并没这么高。厦门物价检查分局调查中发现,该商场此前从未销售过此款手表,更不能提供该款手表在本商场交易所成交的有效交易票据证明,便根据《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该商场作出2.5万元的处罚。
物价局提醒经营者:打折前的“原价”为同一商场同一商品打折前的最后一次实际成交的价格,而最初的标价,如果从未成交的则不是打折前的“原价”。如某商场A商品标价100元,实际以80元出售,那么下一次的原价则为80元,而不是100元。
物价局提供消费者:看到打折广告,购买打折商品要特别留意,应查阅经营者打折前的实际销售价格,以免上当受骗。
两套价格。这种现象出现比较多的是在一些先消费后结帐的场所,如酒家和娱乐、休闲场所。酒家点菜时提供价格比较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等。我省某地一酒店在商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156元/公斤,顾客消费后却被以每公斤400元结算,酒店告知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
物价局提醒消费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模糊标价误导消费。这主要出现在一些商品和服务的误导性宣传上。如,特价供应某商品价格38元,实际却以48元结算,当消费者询问时被告知“每天只有前几位才能享受”,实际上是没有人享受过这种特价。另一种是以“最后x天大甩卖”引诱消费者,但实际原本卖的就是这个价或根本就不是最后x天,这种情形比较多的是一些无证无照经营服装类、床上用品的外地商家。
例:厦门五洲某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去年底在促销手机活动中在《厦门晚报》上刊登广告,广告公开承诺称:“特价机,海尔喜多星D3000仅售698元”等字样,以此进行价格宣传。而消费者在该公司这则广告活动期内购买此款手机时,该公司却以消费者必须持有《厦门晚报》刊登的这则广告才能享受此特价,且声称此款特价机“数量有限,先到先得”为由,按728元/部、738元/部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该公司上述728元/部、738元/部的交易价格与销售前广告承诺的价格存在明显不符,且这则广告内容并未明示“消费者必须持有该公司刊登的这则广告才能享受此特价以及数量有限,先到先得”的附加条件,显然在销售商品前有广告价格宣传承诺而未履行。因此,该公司上述事实存在涉嫌价格欺诈行为。厦门市物价局根据规定对其处于20000元罚款。
物价局提醒经营者:要促销宣传,承诺的价格优惠条件要真实明确,广告中的“先到先得”,概念模糊,何为先到,前几名算先到,都没有具体界定,最好应量化。同时,商家一定要践诺,不能诱骗消费者。
物价局提醒消费者:看到促销广告时要擦亮眼睛,头脑要冷静,不要被商家种种诱惑性语言蒙骗。
虚夸标价。如市场上经常出现的“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都低于同行”、“谁的价格比我低我更低”等等宣传广告、店面宣传。实际上,他们所说的都是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
某医药公司在《海峡导报》上刊登“该公司目前规模超大、药品更多、价格比国家限价平均低50%的广告词”。经物价部门对该公司提供的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零售价格(均为GMP价格标准)进行复核,该公司所提供政府定价的药品零售价格比最高零售价的平均价只低48.78%。未兑现上述广告词中“价格比国家限价平均低50%”的承诺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物价局提醒经营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虚假打折:如某商店标出 “全场5折”,实际上是有限制条件的,真打5折的商品可能只是一两件,有些又是不打折的商品等等,或者实际折数根本不是所称的那样。
模糊赠售。发“买一送一”、 ‘买二送一”,故意不标明具体送是何物,是什么品名、多少质量数量的,等达成交易后解释权就在商家了
物价局提醒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馈赠物品应为货真价实的商品。
隐蔽价格附加条件。2004年春节来临之际,中国联通厦门分公司与福建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联合举办“红包秀”活动,向厦门联通用户发这样的“红包秀”短信:“喜气洋洋红包秀,三千梦想加新春!发短信xB到89500即可百分百获得红包新春礼,还有三千元新年梦想等着你!客服95001001。”有消费者据此发20多条xB短信到89500,收到40多条回信分别0.10元到3元的获奖信息,累计获奖金额12元。可他万万没有想到,通过详细查询后得知,返回信息每条收费1元,获奖的12元还不够支付50.75元信息费。今年2月4日,厦门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接到举报调查此案后,认定中联通厦门分公司“红包秀”活动在发给客户的广告短信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返回信息要收取每条l元资费的附加条件,此举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物价局提醒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应明确标示附加条件。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一些因质量问题而返修的商品,修后按正品价格销售,还有的将这种质量不好返修后的商品用来促销让利销售,从而蒙蔽消费者,这是质量与价格不符的欺诈;还有一些商品包装上标示的数量或重量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等,是数量与价格不符的欺诈;还有些根本就是假货、次货不告知而以正品销售。
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某运输汽车服务公司在出售客票时,把自定的标价谎称当地物价部门的定价,误导购票者;某像片拍照点在拍照时,自定一组像片收费20元,而谎称是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误导消费者。以上两则均涉嫌价格欺诈。
物价局提醒经营者:经营活动一定要坚守诚实原则,交易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以上是日常性经常见的几种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一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进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处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惠安县物价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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