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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文号:闽价〔2006〕费127号 发文日期:2006-03-27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收费的函》(闽人函〔2005〕100号)收悉。按照《福建省终生教育促进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印发〈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闽委发〔2004〕12号)关于“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继续教育”的要求,经研究,同意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收费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复函》(闽价〔2001〕费字462号)文件执行。对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资格的工勤人员开展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按每人每课时2.5元收取,每年培训课时不少于42学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5元;初、中级工岗位资格的工勤人员开展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按每人每课时2元收取,每年培训课时不少于42学时,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4元。对培训达不到规定学时的,按照实际培训学时进行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收费执收单位为经省人事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培训基地,凡要开班的培训基地,必须持有省或设区市人事部门的委托书,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应全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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