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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泉州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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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泉州市

 

 

各县(市、区)物价局(经济局)、泉州市保安服务公司:

    泉州市保安服务公司《关于核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泉保[2006]11号)收悉。按照《泉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价[2005]19号)的精神,根据各地执行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重新核定泉州市保安服务收费的基准价为每人每月1450元,允许上下浮动15%,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此收费标准包含保安人员的服装费、社会保险金、失业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人身意外保险金、管理费用、税金等,每缺一项必须相应扣减。

    二、各县(市、区)保安服务组织应本着“自愿委托、优质优价”原则,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物价局备案。如委托方在正常保安服务范围之外提出特殊服务要求的,其收费标准由保安服务组织与委托方在协商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确定。

    三、泉州市保安服务组织提供爆炸、化学等危险品的押运、守护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由泉州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四、保安服务组织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向委托方公布收费文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收费标准自2006625日起执行,其它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符以本文为准,执行期间委托方有何反映应及时反馈我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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