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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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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闽价服[2006]36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和我省有关规定,为减轻社会药品费用负担,规范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行为,现就我省销售的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的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500元以下按顺加不超过15%,500元以上加75元的加价率(额)作价。药店销售附表所列的药品,由药店在附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按照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价格相衔接的原则制定具体零售价格。附件中“#”为我省增补规格。

二、本通知按化学通用名称定价,其中大容量药品注射剂价格,不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通用名称未标盐基、酸根的包括所有盐基、酸根;粉针类注射剂除注明的外不再区分具体性状。

三、附表一所列药品,均为在本省销售的GMP药品,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

四、附表二所列药品,属于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其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相关企业须按照现行药品单独定价规定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的大容量注射剂改变包装材质的,需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其单独定价资格。

五、本通知公布后,凡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未列入附表的,企业需按有关程序向省物价局申报,在省物价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原最高零售价格一律暂停执行,也不得擅自参照此次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药品价格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医疗机构(药店)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七、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查询并执行。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www.yy.fj.cn
    八、此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部分(99种)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全国药品价格网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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