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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问:交房时,物业或开发商要求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合理?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当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1998】213号《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按此规定,开发商可以按约定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不能自行收取维修基金。(摘自2004/5/14《福州日报》(生活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