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工作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价格政策
价格法规
 
12358网上投诉中心
局长信箱
义务价格监督员专栏
价格听证会代表网上报名
相关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价格服务进万家>>内容
 

12358政策解答23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阅读选项:【字体: 】【关闭窗口】【加入收藏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12358政策解答23

--物业公司能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吗? 

张女士问:购买新房时,物业公司能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吗?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摘自2004/5/18《福州日报》(生活资讯))

      小黄问:交房时,物业或开发商要求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合理?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当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1998】213号《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按此规定,开发商可以按约定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不能自行收取维修基金。(摘自2004/5/14《福州日报》(生活资讯))


 
 
加入收藏夹 关闭窗口 到顶部 发送给好友
 
   相关链接
    ·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构建价格主管部门公共服务平台
·价格欺诈的13种行为
·价格名词解释
·常见的几种价格欺诈表现形式
·12358政策解答22
·12358政策解答21
·12358政策解答20
·12358政策解答19
·12358政策解答18
 
                     惠安县发展计划局  惠安县统计局  惠邑廉风网  惠安宣传时空  惠安县教育信息网  惠安女旅游网  惠安技术信息网  泉惠石化网  荣发石材工艺网


LOGO

© 版权所有:福建省惠安县物价局 Copyright 2004-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86-595-87382431 E-mail:wj@ha12358.gov.cn

网站设计:峰华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