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为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制止乱收费行为,日前我局出台《关于泉州市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于2005年5月11日起执行。
泉州市区停车场所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停车场类别
收
费
标
准
车型
露天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
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路外停车场
一类
立体停车场。管理规范,按国家标准建设,配备先进自动防火设备,采用电脑管理和安全监控设施。
(隔夜加倍)
二类
全封闭式(含地下)停车场。有专职保安或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具备停车场基本的配套设施。
三类
临时搭盖(只能遮挡阳光和雨水,不能挡风防尘)停车场。
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
0. 30元/次
0. 2元/次
0.20元/次
二、三轮摩托车
1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1元/次
0.80元/次
0.50元/次
小型客货车
(12座以下或0.5吨以下)
3元/1小时以内,每超半小时加收2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3元/2小时以内,每超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4元/次
3元/次
2元/次
中型客货车
(13—24座或0.5—5吨)
4元/2小时以内,每超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5元/次
大型客货车
(25座以上或5吨以上)
5元/2小时以内,每超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6元/次
凡在泉州市鲤城、丰泽、洛江中心城区内设立停车场及利用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营业收费,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否则视为违规收费。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应有专人管理,保证寄管车辆的安全。发生责任事故,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经营服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停车场所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文件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标示XXX物价局监制。市区旅游景点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另行制定。市区物业管理小区停车场服务收费,仍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暂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仍按泉价[2003]168号规定执行。原有关市区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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