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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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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物价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惠安县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惠安县12358价格信息网上查阅本《指南》。

    惠安县物价局办公室是县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物价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价格运行情况;

●常见价费标准;

●主要农副产品市场价格;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应急管理工作;

●价格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惠安价格信息网上公开。

    (二)公开形式

    1、在惠安县价格信息网上公开县物价局主动公开的信息,网址为http//www.HA12358.gov.cn

2、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式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录惠安价格信息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

2、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县物价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县物价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59587382431

咨询电话:0595--87382431

    电子邮箱:764564495QQ.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惠安县政府大院

    邮政编码:3621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县物价局办公室

如需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县物价局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惠安价格信息网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惠安价格信息网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惠安县物价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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