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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闽价〔2001〕费字456号 发文日期:2001-11-01
各县县(区)物价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规范我省的培训收费秩序,保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抑制各种以办培训班为由进行乱收费的行为。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福建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1]4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培训班收费管理,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福建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1]4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一、培训班收费范畴培训班收费是指取得相应培训资格且具备相应的培训场所、设备和师资力量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举办的非学历、经费自筹的各类业务或专业培训班、学习班、辅导班、进修班、研修班和继续教育等的收费(以下简称“培训班收费”)。 二、培训班收费的审批原则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具有履行相应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开展对本级、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公务员培训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的,其费用分别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由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的部门单位的“其他费用”或“职工教育经费”中解决,不宜另行立项收费。面向本部门(含直属单位)、本单位的各种内部培训,也不得收费。 2、国家行政机关及具有相应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文件规定,接受委托对下级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培训或非直属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及不宜列入培训单位财政拨款范畴的指令性、强制性培训,其培训收费项目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属全省范围和省直部门、单位的培训,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属市县(区)范围内有关部门、单位的培训,其培训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委托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在省定最高限额标准内审批,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之外,根据社会需要举办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进行管理。其中,具有一定垄断性质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定价管理,市场竞争充分的由举办单位根据办班成本费用与供需情况自行定价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培训班收费标准的审定 1、非经营服务性的各类培训班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 (1)现阶段非经营性培训班收费最高限额标准暂定为: ①文、法、财经(含英语)类的培训班,每人每课时为2元(每课时按45分钟计,下同)。 ②理工、农林、医、体育、艺术类的培训,每人每课时2.5元。 (2)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按下列原则掌握: ①培训班每期人数不足30人的,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过20%; ②培训班有计算机上机操作的,实际上机课时可按每课时3元核定; ③培训成本较高的特殊行业培训,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确实无法补偿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以下程序另行报批:在全省范围内和省直部门、单位的培训班收费,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在市、县(区)范围内有关部门、单位的培训班收费,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具有一定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培训收费,由省市物价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参照此原则,并适当考虑税收和一定的利润水平予以核定。 四、培训班收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非经营服务性培训班,其收费应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或由执收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物价部门核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申领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后,按省政府闽政[2000]文37号第七条规定;与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内外资金领拨款关系的,都必须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管理;与各级财政部门没有预算内外资金领拨款关系的,不纳入各级财政专户,但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培训班的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培训的办公经费、场租、水电费、教师授课酬金、培训管理人员工资、报名、考试、发证等费用。 五、培训班收费的其它规定 1、举办非经营服务性培训班的各部门、单位在申报收费项目、标准时应提供举办培训依据和培训资格批准文件,培训课程内容、时间安排等有关文件、材料。 2、材料费必须按培训的实际需要及成本报收费审批部门核准。 3、伙食费、住宿费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计入培训费。 六、检查与监督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班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条例》、《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的,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执行,省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7]费字126号)、(闽财综[1997]006号)和《关于福建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闽财综[1996]074号)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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