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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物价局服务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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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物价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内容
  (一)价格(收费)审定的受理。
  1、依法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和其他必要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根据本部门权限范围,按限时办结制规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反馈告知申请人。
  3、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出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审定收费的申请之前,到本局咨询有关事宜,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有关手续和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4、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或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成本审核和认证,对重大项目的价格制定或调整、实行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5、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调定价水平、幅度、范围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价格举报投诉的受理
   1、在辖区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省物价局举报和投诉。
  2、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按限时办结制规定的时限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办结的,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向举报或投诉者作出解释。
  3、应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三)价格服务工作
  1、在开展价格鉴证、评估、信息咨询和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2、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准确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提供有效的价格信息。
  3、属有偿服务范畴的价格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四)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要认真掌握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2、工作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3、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违诺处理
  违反服务承诺制情节较轻的按照《省物价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失职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三、违诺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局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本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投诉电话:87395699,一般3日内作出答复。

 

 

  

 

惠安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承诺制

 

 

为了搞好物价检查分局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举报工作由物价检查分局负责,与县“110”联动,上班时间有人值班,下班时间有专人联系。设立举报电话12358。

二、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需要反馈的要及时反馈):

1、属于本级管辖,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立即办理。

2、不属于本级管辖,在3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属于解答类型,马上作出解答,最迟不超过24小时。

4、属于需要协调解决的,在5日内办理完毕。

5、属于调查处理的,15日内作出处理。

6、属于立案查办的,30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或牵涉面广的,经领导批准,在3个月内办结。

7、属于上级移交的,在60天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上级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8、对直接受理或上级物价部门交办的价格举报案件,办结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9、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者合法权益。

三、专项检查工作,在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

四、外出检查要有2人以上物检人员组成,检查时出示检查证件,坚持文明办案。

 

 

 

 

惠安县物价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对《惠安县物价局服务承诺制度》所承诺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对有关业务单位提出的调、定价(费)申请,业务经办处室必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调研、论证、转报、否定报备等处理。并由具体承办的处室告知有关业务单位。
  三、对县物价局管辖范围的举报或投诉件,凡能实施即时处罚的违价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或投诉件后1天内办结;须立案处理的违价行为,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
  举报或投诉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
  四、接受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等委托事务时,能及时办理的,应在1天内办结;不能立即办结的,一般性委托事务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7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委托人对办结时限另外要求,除确实无法办结的,应向委托人说明外,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办结。
  五、对属于省物价局制定的物价政策和规定的监测范围内商品及服务价格信息咨询,应在当日口头回复但必须登记;数量较多、内容较复杂的价格咨询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确实无法按时回复的,应向咨询人说明理由。
  六、对上级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办结。
  七、对违反限时办结制,情况较轻的,按照《县物价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县物价局行政失职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惠安县物价局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是本局行政科室在办理涉及价格管理监督事项或其他行政事宜中,如与价格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意见分歧,或是机关内部承办单位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意见不同,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不予办理或予以否决时,需在办结时限内将否定情况向局分管领导报备。
  二、下列事项须实行否定报备:
  (一)价格或收费管理相对人要求调整价格或收费标准,其申请报告经审核后认为上报材料有错或理由不充分或时机不成熟而不予办理的;
  (二)价格或收费管理相对人要求核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因未能提供有关事实依据、手续不全或经查不实或不符合国家价格、收费政策而不予办理的;
  (三)必须执行价格登记备案的商品,因申报者未提供必须的证明材料或经查不实而不予办理登记的;
  (四)各职能部门或上下级部门之间因涉及价格、收费管理监督事宜或其他行政事宜意见不一致,依照分管权限不予审批通过的;
  (五)其他必须报备的否定事项。
  三、经办人员对否定事项要认真填写一式两份否定报备表,否定报备表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一份送局分管领导报备,另一份留经办单位归档备查。
  四、经办科室须在作出否定通知的同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备。
  五、否定报备表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办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及职务;
  (二)被否定事项基本情况及原因;
  (三)被否定对象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或地址等。
  六、对经办事项实行否定时,必须有理有据,并向管理相对人作出解释。
  七、各经办科室领导要认真审核《否定报备表》,发现疑问的要及时查问了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八、局领导如发现否定报备事项不妥,可发回经办科室重新办理。
  九、凡违反否定报备制度,情节较轻的,按照《县物价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县物价局价格行政失职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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