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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惠安县顺畅交通安全服务中心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惠价〔2008〕12号
惠安县顺畅交通安全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重新核定惠安县顺畅交通安全服务中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结合你中心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24小时、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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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类别
机动车种类 |
露 天 |
室 内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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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轮摩托车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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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型 车 |
6 |
8 |
包括小轿车、吉普车、的士、拖拉机、农用车、9座以下载客车、2吨以下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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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型 车 |
8 |
10 |
9-19座载客车、2-5吨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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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型 车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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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座以上载客车,6-20吨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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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型 车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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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吨以上货车 |
2、拓印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5元/辆,
3、道路交通事故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按泉价〔2008〕49号文执行,
4、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仍按惠价〔2004〕16号文规定执行。
二、你中心应按照“车主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并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期限两年。执行期间,上级主管部门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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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交通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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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物价局 2008年6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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