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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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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房〔2008〕149号
日期: 2008-05-04  来源: 省物价局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地籍档案资料利用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由负责地籍档案资料管理和服务的事业单位,接受委托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收费,不得强制收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查询费。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单位每宗次100元,个人每宗次20元;查询其他有关地籍资料每卷次150元。

(二)证明费。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按下列标准收费:用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每宗次50元,用地面积在51-100平方米以下(含100)每宗次100元,用地面积在101-200平方米(含200)每宗次200元,用地面积在201-300平方米(含300)每宗次300元,用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每宗次400元。农村村民查询自家宅基地土地权属、登记等资料需出具书面证明的,无论面积大小均按每宗次50元收费。

已收取证明费的,不得再收取查询费。

(三)复印资料费。需复印地籍资料的,可按下列标准收费:地籍图(线划图)(1∶500-2000)每标准分幅100元;地籍图(线划图)(1∶500-2000)1/2每标准分幅50元;详查图(蓝晒图)(1∶10000)每标准分幅10元;利用数据库提供的填充图每标准分幅200元。需复印其他地籍资料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其他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对提供地籍档案资料其他有关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变更办理登记的,不得收取出具土地证明费。

四、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当公布收费文件,并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收费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书面报送省物价局及所在地设区市物价局。

六、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2008年5月1日以前的收费标准仍按闽价〔2005〕房337号、闽价房〔2006〕504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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