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价局制定出台市属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日前,泉州市物价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06]288号)精神,结合泉州市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了泉州实验中学、外国语中学和泉州市第三实验小学的学费和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具体为:泉州实验中学、外国语中学新招收的初中学生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元。新招收的高中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泉州市第三实验小学新招收的学生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元。该收费标准自2007年秋季起执行。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泉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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