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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 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
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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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 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① |
屡查屡犯,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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