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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物价局适用《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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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物价局适用《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细 化 裁 量

类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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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屡查屡犯,情节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001

初次发现,情节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002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细 化 裁 量

类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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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初次发现,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003

初次发现,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004

没有违法所得,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免予处罚。

005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细 化 裁 量

类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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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的;

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不 执 行 集 中定价 权 限 措 施 的;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屡查屡犯,情节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006

初次发现,情节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007

初次发现,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008

初次发现,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009

没有违法所得,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免予处罚。

010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细 化 裁 量

类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  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

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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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  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屡查屡犯,情节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011

初次发现,情节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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