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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泉价〔2008〕70号
惠安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惠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求》(惠价〔2008〕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精神,经泉州市政府同意,现将惠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对象
城市中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1、定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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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对象 |
单位 |
征收标准(元/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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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至
2011年12月 |
2012年元月至
2014年12月 |
2015年元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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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
人口
(每
户按
3人
计算) |
未实行物业管理 |
户 |
9 |
12 |
15 |
从收集到
处理 |
|
实行物业管理 |
户 |
6 |
8 |
10 |
垃圾送到
小区旁指
定的投放
点 |
|
户 |
5 |
6 |
8 |
垃圾送到
指定的转
运站 |
|
外来暂住人口 |
人 |
3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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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征收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人 |
3 |
4 |
5 |
或按计量
收取 |
|
营业
性场
所 |
普通营业店铺 |
间 |
25 |
27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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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营业店铺 |
间 |
40 |
5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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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大排档 |
摊 |
90 |
100 |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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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固定、流动摊点等 |
摊 |
肉摊、水产、水果、蔬菜摊按2元/摊.日,其它各种摊点按1元/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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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运
车
辆 |
货车 |
吨 |
3 |
4 |
5 |
最高额为
20元/月.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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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 |
辆 |
3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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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 |
辆 |
7 |
8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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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 |
辆 |
16 |
18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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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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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对象 |
单位 |
征收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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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
位、部队、
社会团体、酒店、宾馆、饭店、
旅社、招待
所、商场、
超市、娱乐
场所、集贸
市场、车站
等单位 |
自行清运至垃
圾转运站 |
容积为0.3M3卫生桶 |
每桶15元 |
不足一桶
按一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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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为0.24M3卫生桶 |
每桶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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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清运至垃
圾转运站 |
容积为0.3M3卫生桶 |
每桶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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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为0.24M3卫生桶 |
每桶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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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运至垃
圾焚烧发电综
合处理厂 |
吨 |
每吨按照政府与
垃圾焚烧发电综
合处理厂签定的
补偿费标准收
取。 |
未签定合同
之前暂按每
吨50元收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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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清运至垃
圾焚烧发电综
合处理厂 |
吨 |
每吨按照政府与
垃圾焚烧发电综
合处理厂签定的
补偿费标准收
取,另加收每吨
30元运输费 |
未签定合同
之前暂按每
吨80元收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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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收费。 |
三、收费管理
1、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原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2、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代收单位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按8%提取代收工作手续费。
四、减免对象
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殊困难户等弱势群体给予免收。
五、本批复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惠安县政府,朱明市长、黄维礼
副市长,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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