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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 安 县 物 价 局
惠 安 县 财 政 局
惠 安 县 教 育 局
惠价[2005]31号
关于调整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市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05]138号)精神,本着“以收抵支、优质优价”的原则,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及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幼儿园现行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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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计费单位 |
管理费 |
杂支费 |
保教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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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托 |
日托 |
简托 |
日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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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优质幼儿园 |
元/生·月 |
30 |
90 |
30 |
70 |
150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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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优质幼儿园 |
元/生·月 |
30 |
60 |
20 |
50 |
110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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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质幼儿园 |
元/生·月 |
25 |
45 |
20 |
40 |
90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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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幼儿园 |
元/生·月 |
15 |
25 |
20 |
30 |
60 |
70 |
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下调不限。各园的收费应根据最高标准的要求和办学条件及家长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二、收费管理
1、调整收费标准后,各幼儿园应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增加教学设施投入,提高教学质量。所有的收入应用于幼儿园正常经费支出。
2、各项收费每学期按5个月收取,学期初一次性缴交。幼儿园膳食标准应根据当地物价情况及保证幼儿营养的原则制定,按月收取,单独列收,定期向家长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幼儿园的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票款分离,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调整收费标准后,各类幼儿园不得以入园挂钩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建园费、押金等,也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特色”、“兴趣小组”为由,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违者,按乱收费论处。
四、本通知自2005年秋季起执行。
惠安县物价局 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教育局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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