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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一次性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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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一次性告知事项

      

 

一、关于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的对象:福州市内省属的西湖大酒店、西湖宾馆、闽江饭店、温泉宾馆、温泉大饭店、天福大酒店、海山宾馆、华福宾馆、华都大酒店、银河花园大酒店、省会展中心酒店、省外贸中心酒店、供销大厦、山水大酒店、华侨娱乐中心等。
  (二)征收的标准:餐饮企业(含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的餐饮部分)按其营业额的1.5%、娱乐企业(含录像厅、桑拿、卡拉OK、舞厅、发廊、电子游戏机室等娱乐业部分)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
  (三) 缴交基金方式:根据征收标准计算每月应缴金额,先到省物价局(北大路133号物价大厦1303室综合法规处)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再到本企业开户银行存交基金款,并由该银行出具发票。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即每月初交纳上月的基金款,逾期不缴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并按日处以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二、行政事业收费审批事项
  (一)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核定和调整
  1、对省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地级市政府或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2)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3)申请核定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4)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算情况;
  (5)国外或省外的相关情况材料;
  (6)对相关收费对象的影响;
  (7)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3、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1)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
  (2)收费标准调整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3)提供虚假情况的;
  (4)超出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权限的。
  价格主管部门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核发《收费许可证》
  1、发证范围:凡在福建省范围内实施收费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企业组织。
  2、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收费单位凭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或在东南价格信息网上(网址:www.se_price.gov.cn)下载,《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2)收费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批准收费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及其副本。
  3、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单位性质及机构编制等有关情况的文件资料;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收的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4、收费单位应在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先领证后收费,严禁无证收费行为。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应在收到批准收费文件后2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收费单位撤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在批准后2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必须随带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收费许可证》。
  5、收费项目收费期满,该收费项目自行废止,收费单位应主动向发证机关交还《收费许可证》及相关附件。
  6、《收费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
  三、重新或申请核定上省级电网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省有权部门批准其所发电量并入省网运行的批复文件;
  (二)发电企业和省电网经营企业或其授权的单位之间签订的购电合同;
  (三)发电企业经工商注册的名称和成本核算资料,包括装机容量、投资总额、投产日期、资本金、贷款总额、贷款利息、生产运行成本及管理费用等;
  (四)税务部门认定的发电企业执行增值税率的材料;
  (五)申请调、定价报告。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应当符合《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办法》(闽房价估[1998]3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26号)和国家及我省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等文件规定的条件:
  (一)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合伙制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1、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从事服务的必要条件;
  (4)具有3名以上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5)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的专业人员;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2)具有5名以上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3)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专业的初、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6)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2年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甲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2)具有7名以上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3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3)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6)取得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连续2年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是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的派出机构,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所或办事处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总公司或事务所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2)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4)有限责任评估公司或事务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净资产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从业人员12名以上,其中包括8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6)近三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7)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储备金;
  (8)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9)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10)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2、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名称统一采用“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名+分支机构”的称谓,一个分支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8名以上的专业职龄人员,其中包括3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分别不少于1名),且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不得在总公司(事务所)和其他分支机构从业;
  (3)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应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以上);
  (4)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5)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请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5、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6、出资人或合伙人名单、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评估师注册证复印件;
  8、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名单、简历、聘用合同和有关资格证明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10、新增评估执业人员离开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离(退)休证明;
  11、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代理评估执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12、已经取得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13、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14、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或经公正的出资协议书;
  15、经营业绩材料;
  16、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3宗房地产估价报告;
  17、省评估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要求提交一式四份并签盖评估机构印章。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分支机构备案申请;
  2、总公司或事务所章程;
  3、总公司或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4、总公司或事务所近三年年平均评估收入情况证明;
  5、总公司或事务所注册评估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单;
  6、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评估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7、分支机构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注册评估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亲笔签名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8、分支机构注册评估师资格证明及注册证书复印件、亲笔签名;
  9、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资金证明;
  10、省评估委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上述备案材料均需签盖总公司或事务所印章。
  (六)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核名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或经公证的出资协议书;
  6、出资人或合伙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评估师注册证复印件;
  8、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名单、简历、聘任合同和有关资格证明及其注册证书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10、评估执业人员离开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离(退)休证明;
  11、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代理评估执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12、申请机构办公场所证明;
  13、最近两年内申请机构评估执业人员出具的3宗以上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实例报告(单独装订);
  14、省评估委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要求提交一式四份并签盖评估机构印章。
  新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或合伙人原则上应当为注册评估师。
  (七)省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闽从业及备案须知
  1、进闽从业条件
  (1)必须具备国家建设部颁发的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全国范围执业的评估机构;
  (2)须向省评估委和从业地所在设区市评估委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备案申请;
  (2)房地产价格或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
  (3)进闽评估机构负责人简历、联系电话及有关证明;
  (4)进闽专职评估从业人员名单、简历、执业资格及注册证书、身份证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评估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闽开展业务介绍信或证明;
  (7)评估项目委托合同书(单项标的登记备案提供);
  (8)办公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提供);
  (9)省评估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文件。
  3、备案程序
  (1)向拟开展业务的设区市评估委备案材料;设区市评估委出具备案意见报省评估委;
  (2)省评估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卡》。
  4、物业管理单位新申请物业服务收费要提供以下材料
  (1)请示(要求标题、文种、公章等格式符合规范、内容完整);
  (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情况;
  (5)小区的设备、设施情况;
  (6)福州市区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
  (7)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申请表
  (8)物业管理服务的委托合同。
  五、价格认证有关事项
  (一)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委托程序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委托鉴定价格时,应当送交《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价格鉴定的理由和要求;
  2 涉案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配置、生产、使用时间;
  3 价格鉴定的基准日期、地点;
  4 在基准日,物品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物品应当附照片;
  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委托机关送交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要加盖单位公章。
  (二) 申请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委托机关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复议或者重新鉴定。
  案件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鉴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六、价格成本监审有关事项
  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实行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目录》的通知(闽价[2003]181号),要经过成本监审的部门和内容。
  1、教育部门的教材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的生产成本监审。
  2、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制、供水成本监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污水处理运行成本监审。
  3、福州市区管道燃气对用户销售价格的生产成本监审。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竟价上网的发电企业电量的发电成本、销售成本监审。
  4、地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的运输成本监审。城市公共汽车票价的营运成本监审。轮渡票价的营运成本监审。
  5、电信业务垄断性增值业务的资费标准的经营成本监审。
  6、国家级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经营成本监审。全省电视收视、加密频道、全省性增值业务的收费标准的运行成本监审。全省妇幼保健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服务成本监审。
  7、在榕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榕单位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的开发相关成本监审。物业管理服务的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服务及相关成本监审。

  被监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主要成本费用项目构成数据资料。说明各成本费用项目结构、内涵及依据。
  2、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数据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应上报近三年相关成本(项目实际经营期不到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上报资料,下同)。
  3、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摊方法说明。提供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原则及定额依据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4、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经政府、审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表、帐薄及主要凭证原件。
  5、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和服务当年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盈利情况,应上报近三年的相关资料。
  6、本行业的会计制度或规定、有关部门相关的批件、批文、资产评估报告(资产重组及产权转让的企业还应提供重组及转让前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或认证结论、贷款或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代加工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等。
  7、提供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书。
  8、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上述内容除第8项视情况而定外,其他为必要资料,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的,应在每一份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实行定价调价监审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在收到成本监审申请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初审不合格的,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需要补充资料后再申请,应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实行定期监审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向所有经营者直接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并按规定的期限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告知补报时间。
  成本监审机构应在受理成本审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并送达经营者。
  七、申报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应提供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