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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泉价[2003]18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作者: 泉州市物价局  来源: 惠安物价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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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关于加强教育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学校、幼儿园: 

     我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以来,经过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逐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效。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最近检查却发现,一些地方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重视不够,公示位置不显著,公示内容没有及时更新,甚至没有公示。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教育收费公示力度。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是中央、省、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物价、教育、财政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福建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制定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遇到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在收到有关文件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工作。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学校第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坚决纠正。

     三、完善公示制度,规范教育收费公示的形式和内容。公示的内容必须是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收费,学校在公示前必须将公示的内容报所在地的市、县(区)价格部门审核,严禁将越权审批的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学校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中的投诉电话统一为:12358;公示格式统一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见附表)。

     四、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严格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市直相关部门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发现公示不规范的要立即给予纠正,发现有违反公示规定收费的要坚决查处,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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