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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价[2004]78号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文件

 作者: 泉州市财政局  来源: 惠安物价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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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学:

     我市普通高中从1999年试行缴费上学以来,学校的办学条件逐步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为了贯彻全国高中发展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普通高中收费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非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成本分担机制的政策,大力推进普通高中的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149号)精神,为大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研究,现将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学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泉州市教育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财政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教计[1999]3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寄宿生住宿费。市直普通高中寄宿生的住宿费由原来每生每学期4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50元。各县(市、区)学校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考虑到高中阶段属基础教育,以及我市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普通高中不宜建设不切实际的高档学生公寓。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从严核定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一般不得高于普通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标准。

     三、代办费收费项目。代办费项目归并为课本费、簿籍费两项,由市、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课本费、簿籍费标准应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制定,代办费不缴存财政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明细帐,分项核算,学校应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抄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四、对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等代办收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除此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加强监督管理。学校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按学期收取,学校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学校所收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结合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收费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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