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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部门管理景区门票价格的依据
< 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可供人们游览、观光、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游览参观点,包括自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博物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商业性投资所建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协调平衡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各地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各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按有关规定具体制定和管理分管权限范围内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坚持既要有利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游览参观点自身发展的原则,在保持价格水平相对合理稳定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依据《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应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查。具体权限实施范围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关系到社会科学文化生活和国内旅游业的发展及其与国际旅游业接轨,国家对其依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列入我省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的,必须实行听证,否则调定价格决策无效;没有列入听证目录的,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也可以实行听证。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凡属国家级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制定与调整由各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除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制定实施。
(三)厦门市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调整应执行本《细则》有关规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游客流量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属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有利于景点的保护并按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和展览馆等人文景观,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逐步实施免费公园,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亦应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可按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三)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从保护资源开发,控制客流量,有利于环境效益,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应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需要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必须单独设置门票的,要从严审批,其中自然风景名胜区、可依其地域分布的实际,对景点分散又具有相对独立观赏特点的参观点,仍实行票点散票与联票并存制。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自然风景名胜区的散票)合并成联票的,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一并公示,由游客自主选择。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的各类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较高的观赏价值且投资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