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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8政策解答10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问答
一、目前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目前我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是依据经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5月31日通过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哪个? 答: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其他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三、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实施社会、经济管理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 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四、行政性收费项目是如何设置和审批的? 答:行政性收费项目的设置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计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省政府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行政性收费项目应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应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定。重要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财政、物价部门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报省政府批准。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财政、计划主管部门及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没有立 项权。 五、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谁审批、收费标准如何核定? 答: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事业性收费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提供专业服务及管理所需的成本费用,结合受益程度、受益期限、技术繁简程度来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六、如何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答:(一)在全省范围内收取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的具体方案报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二)在地(市)范围内收取的,由地(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的具体方案,经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报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物价部门;(三)在县(市)范围内收取的,由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政府同意后,由地(市)财政、物价部门报省财政、物价部门。 七、有收费文件依据,是否就可以收费了? 答:收费单位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不但要有文件依据,还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八、哪些行为属违法收费行为? 答:违法收费行为主要有:(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二)未经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核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三)收费项目已被明令禁止、变更或收费标准调整,仍依据原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四)不使用国家或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或不按规定填写票据;(五)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六)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九、对违法收费如何处理? 答:凡违法收费的,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没收上缴国库,并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如何申领《收费许可证》? 答:《收费许可证》实行一个收费(点)一证(含正、副本)。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领《收费许可证》。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规定领证的收费单位凭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批准收费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及其副本。 十一、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一)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机构编制以及单位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四)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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